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农家人购销信息专业合作社与黑龙江迈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迈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农家人购销信息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周鑫雨。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忠斌,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成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迈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福祥,男,达斡尔族。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家人购销信息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迈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向本院递交了段晨光的公民信息,并确认该人即系与上诉人签订买卖协议的当事人,为查明本案争议的合同当事人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清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给上诉人黑龙江省农家人购销信息专业合作社。审判长  王永春审判员  李 曌审判员  刘国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