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俊发与张来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发,张来明,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靳利刚,左立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2民初666号原告:刘俊发,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天津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来明,男,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金起,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天津津建保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螺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东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一号楼南楼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德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男,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北京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君,天津理铭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靳利刚,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县。第三人:左立波,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原告刘俊发与被告张来明、北京市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田公司”)、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邦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第三人靳利刚、第三人左立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武、被告张来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被告鼎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雷、被告福田公司及被告鼎邦公司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武、被告平安保险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晓冬、第三人左立波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靳利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俊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60085.63元、误工费45192元、护理费1947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0元、安装假肢住宿及伙食费2450元、营养费9000元、伤残赔偿金18482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28454.5元、精神损失费40000元、交通费3000元、假肢配置费用241500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838778.63元。以上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医疗费5000元、伤残赔偿金75000元,剩余金额的50%由被告福田公司及鼎邦物流承担连带责任,以上共计439389.3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25日4时40分,原告刘俊发乘坐第三人靳利刚驾驶的冀E×××××、冀E×××××农牧牌重型半挂车行至长深高速下行1097.9公里处,与被告张来明驾驶的违停在行车道的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靳利刚、原告、被告张来明受伤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天津市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认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登记在被告福田公司名下,在被告平安保险处投保有交强险,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张来明辩称,对原告陈述的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事故发生时是鼎邦公司雇佣其驾驶车辆,系履行职务行为。其认为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应当由平安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其余不足部分应当由鼎邦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任何责任及诉讼费。被告福田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来明驾驶的事故车辆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系该公司所有,事故发生时该车辆由被告鼎邦公司负责承运。该公司对于事故事实不予认可,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张来明存在违规停车的事实。依据责任认定书记载,该公司车辆属于停驶状态,认为事故发生系原告追尾造成。其同意承担正确责任划定后的赔偿责任。被告鼎邦公司辩称,事故认定书中记载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责任认定不认可,对于事故事实也不认可。事故车辆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的所有人是福田公司,由该公司承运送至安徽芜湖,事故发生在承运期间。张来明虽为该公司进行车辆承运但不是其雇佣的司机。该公司是将该线路的运输任务统一承包给一名叫殷昌喜的人。事故发生时张来明驾驶的车辆系跟随车队统一驾驶的,不可能处于停驶状态。该公司同意承担正确事故认定责任后的赔偿责任。被告平安保险辩称,事故车辆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在该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对于事故事实没有异议,但请法院依法查明事故责任,对于原告合理合法损失同意赔偿,同时请法庭为本次事故中另一伤者保留部分份额。若本次事故认定被告无责任,该公司则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左立波辩称,事故车辆冀E×××××、冀E×××××农牧牌重型半挂车实际归其所有,其雇佣的靳利刚与刘俊发驾驶的车辆,事故发生时是在为其履行职务行为。第三人靳利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5月25日4时40分,第三人靳利刚驾驶的冀E×××××、冀E×××××号大货车沿长深高速第三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深高速下行1097.9公里处,车前部与前方同车道内违反装载规定且停驶的由被告张来明驾驶的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尾部接触发生相撞,造成靳利刚及其车内乘车人原告和被告张来明受伤、两车车辆损坏及张来明车上所载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天津市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唐津大队认定,因张来明、靳利刚受伤无法叙述事故事实,事故成因无法查清。2016年5月28日唐津大队事故民警对第三人左立波进行询问,左立波陈述冀E×××××冀E×××××号大货车为其所有,靳利刚与原告系其雇佣的司机,该车辆挂靠在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同日事故民警对案外人殷昌喜进行询问,殷昌喜陈述其与张来明均系被告鼎邦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张来明为鼎邦公司运输车辆。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货车登记在被告福田公司名下,事故发生时系交由被告鼎邦公司承运该车辆,该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天津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6月13日计19天,出院诊断为骨盆骨折、左耻骨上支粉碎骨折双侧耻骨下支裂纹骨折、左小腿毁损伤、全身散在皮擦伤、右足第4、5足趾开放性伤口;后原告至河北省邢台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自2016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27日计14天,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58050.64元,住院医嘱中记载原告需加强营养,注意休息,加强患肢功能锻炼,半年后来院复查,安装假肢。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了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8日出具了津中慧【2016】临床鉴字第9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外伤致左小腿毁损伤,左小腿离断术后,左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为Ⅵ(六)级伤残,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1500元。原告户籍性质为农业,系有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资质的驾驶员,原告父亲刘堂根出生于1954年8月1日,母亲任小香出生于1958年8月15日,原告父母均有两个抚养人;原告与其妻程小静育有两子,长子刘佳硕出生于2006年7月27日,次子刘铄诚出生于2012年6月11日。为证明以上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事故证明1份、2、诊断证明6份、医疗费票据31张、住院费用清单2份、住院病历2份、原告驾驶证及营运证各1份、父母关系证明3份、户口本1份、鉴定费票据1份、鉴定书1份;本院依法调取了交通事故卷宗,被告、第三人左立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认可,原、被告、第三人左立波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均认可,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鼎邦公司、福田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鉴定报告2份、假肢发票1张、鉴定1份、营业执照1份、说明1份不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且上述证据均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通过上述证据可认定以下事实:张来明、靳利刚事故发生时均未检出酒精成分、冀E×××××冀E×××××号大货车组碰撞初瞬时速度为76km/h,京V×××××(临)欧曼牌重型罐式碰撞时为停驶状态;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6日,原告在国家康复辅具研究中心北京辅具装配部装配了假肢,装配周期为35天,需1人护理,该部伙食标准为50元/人/天,住宿标准为20元/人/天,原告装配假肢花费42000元,使用寿命为4年,每年维修费用为假肢总额的5%。被告鼎邦公司提交了与案外人殷昌喜签订的驾驶员协议1份、出车台账1份,但上述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亦无法证据其与案外人殷昌喜成立承包关系,本院对被告鼎邦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庭审中,被告鼎邦公司陈述不追加殷昌喜为本案被告。原告陈述本次诉讼中不追究第三人左立波、靳利刚的责任。本院认为,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由于交管部门依法进行了事故调查,但无法查清事故事实,划分事故责任,且第三人靳利刚驾驶机动车行驶应正确判断道路情况、张来明在封闭的高速公路上行驶停车应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鉴于原、被告亦无法举证证明事故相关责任,且双方驾驶均未保证安全,均违反了相关规定,故本院酌情确认原、被告均应承担事故责任的50%为宜。关于本案中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由于被告张来明驾驶车辆为被告福田公司所有,为履行被告鼎邦公司的职务行为且二被告公司均同意承担事故责任,故应由被告鼎邦公司与被告福田公司共同承担事故责任,因被告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应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福田公司、鼎邦公司按照责任比例赔偿。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评析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票据可以确定原告共计花费医疗费58050.6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的住院天数确定为3300元;(3)营养费,根据原告伤情及住院情况,本院酌定其营养费为4500元;(4)误工费,原告事故发生至评定伤残间隔198天(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2月8日),原告主张误工期为180天,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本院按照天津市上年度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45192元(91640/365×180);(5)护理费,根据原告的住院、伤残情况及原告伤残鉴定报告书中的记载可知,截止2016年12月8日原告仍需护理,故原告的护理期应为198天(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2月8日),原告主张护理期为180天,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计算1人护理为19476.5元(39494/365×180);(6)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的伤残及户籍情况,应按照天津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支配收入18482元/年计算20年,系数为50%,计算为18482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伤情及其伤残情况,本院酌定为20000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原告的被扶养人情况,原告父亲需被抚养18年、原告长子需被抚养8年、原告次子需被抚养14年,原告母亲至原告评定伤残时未满60周岁,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无生活来源及劳动能力缺失,本院对于其母亲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告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为147390元(14739×0.5×0.5×8×3+14739×0.5×0.5×6×2+14739×0.5×0.5×4);(9)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有效证据,本院确定为1500元;(10)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000元;(11)假肢装配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有效证据可知,原告已购置假肢为42000元,20年内需再行置换4次,每次使用期内需维护3次,每次维护费用为成本价的5%,故原告的假肢装配费应为241500元(42000×5+42000×15×0.05);(12)装配假肢期间住宿及伙食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应为2450元(70×35)。被告福田公司、鼎邦公司辩称不认可事故事实及认为被告张来明非其雇佣的司机,但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对于被告福田公司、鼎邦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第三人靳利刚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主张或抗辩权利。综上原告损失应为729179.14元,由于本次交通事故尚有另一伤者,故本院在被告平安保险的交强险限额内为其预留医疗费项下5000元、死亡伤残项下55000元。原告损失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伤残赔偿金35000元,剩余损失669179.14元的50%计334589.57元由被告福田公司、鼎邦公司共同承担。被告张来明、第三人靳利刚、第三人左立波在本次诉讼中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俊发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二、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俊发各项损失共计334589.57元。三、驳回原告刘俊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96元,由原告刘俊发负担144元,由被告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北京鼎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1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恩青代理审判员 鲁一男人民陪审员 曾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重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