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王韦申请执行朱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韦,朱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183号申请执行人王韦。被执行人朱淑娟。本院受理的王韦申请执行朱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淑娟的工资另案执行,被执行人再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362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芦正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