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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3执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礼武与赵转康民间借贷纠纷218-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礼武,赵转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礼武,男,1976年6月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执行人赵转康,男,1975年11月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礼武与被执行人赵转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6)川3423民初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转康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礼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川3423执21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建铧审判员  吴正安审判员  巫 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韫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