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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6民初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宋建军与姚连喜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军,姚连喜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6民初136号原告:宋建军,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张光兆,男,广东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连喜,男,1959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委托代理人:杨金锐,男,潢川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军与被告姚连喜合伙结算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宋建军负担。审 判 长  骆 震人民陪审员  黄守志人民陪审员  董寿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建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