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孙来新与邢新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来新,邢新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725号原告孙来新,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邢新占,又名,邢新战,男,195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来新与被告邢新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来新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来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来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孙来新负担。审判员 张贺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