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文、刘明伟、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文,刘明伟,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97号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国文。被执行人刘明伟。被执行人王明生。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文、刘明伟、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