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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旭、被上诉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