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民终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樊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旭、被上诉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6)晋1124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审,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义务。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杜晓凤审判员 薛 昊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