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5执1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涛与被执行人王小红、郑二民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涛,王小红,郑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1968号申请执行人郑涛被执行人王小红被执行人郑二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涛与被执行人王小红、郑二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825执1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刘振辉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倩倩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8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审判长:李友谊审判员:杨得坡、刘振辉书记员:郑倩倩王智:关于申请人郑涛与被执行人王小红、郑二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提合议庭合议是否终结(2016)豫0825执1968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李友谊:同意终结。刘振辉:同意终结。合议结果:终结(2016)豫0825执196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