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涤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涤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922号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法定代表人:黄龙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志,生于1963年2月7日,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袁涤曼,女,生于1988年2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本院受理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涤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因原告广安龙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