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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高正华朱文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高正花,朱文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414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高正花,男,汉族,1963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朱文均,女,汉族,1963年1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高正华、朱文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正华、朱文均支付申请执行人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诉讼费57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41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