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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坎劳与丁晓华、陈鹏、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坎劳,丁晓华,陈鹏,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55号申请执行人马坎劳,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鸿斌,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晓华,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鹏,男,197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西潼路西段。本院在执行马坎劳与丁晓华、陈鹏、临渭区信达便利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58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 勇审判员 卫锦利审判员 刘江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