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高代全与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代全,何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94号申请执行人高代全,男,汉族,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何林,男,汉族,1992年10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何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何林支付申请执行人高代全损失费641.7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9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大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