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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秀英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行申351号郑秀英诉方城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于富华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2016)豫13行终112号行政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郑秀英、于富华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认为,郑秀英、于富华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长  张立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员秦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