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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召与被告吕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召,吕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24号原告张东召。被告吕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召与被告吕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张东召提供的住址联系不上被告吕桂英,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东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么    乃    臣人民陪审员 崔丽艳人民陪审员王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小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