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东召与被告吕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召,吕桂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2民初124号原告张东召。被告吕桂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召与被告吕桂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张东召提供的住址联系不上被告吕桂英,无法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东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么 乃 臣人民陪审员 崔丽艳人民陪审员王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小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