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行终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与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事处行政不作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行终2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谢战生,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宁,女,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涛,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滨,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胡小青,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学文,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起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未央区政府)、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未央湖街道办)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2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起诉称:起诉人所在的王家棚村在2012年2月27日前已经完成村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在2014年西安市第九次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未央湖街道办未对王家棚村进行第九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后起诉人多次要求未央区政府、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组织对王家棚村委会的选举,但未央区政府、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对王家棚的村委会的选举工作一直不作为,后村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提出罢免村主任和村委会成员,要求未央区政府、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启动罢免程序,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起诉人认为,未央区政府、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不依法履行职责,侵害到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责令未央区政府依法组织未央区未央湖街道王家棚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2.责令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依法启动罢免王家棚村村主任及村委会职务的工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王家棚村进行村委会选举工作。原审认为:2017年9月20日王家棚村1/5以上村民签字的《王家棚村民强烈要求联名罢免现任村委会全体成员职务申请书》,送交未央区政府及未央湖街办。在此之前和之后,未央区政府、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多次以信访答复意见书、信访事项答复、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方式答复。最后一份为2018年1月26日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办作出的编号2017111513156971244的答复,具体内容为:“韩宁同志: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经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复审,作出让我街道重新处理的意见,我街道接受复查复核委员会的建议,重新受理您的信访诉求,并于规定时限内给与回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的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故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上诉称:上诉人诉未央区政府、未央湖街道办行政不作为,未央湖街道办信访方式答复证明其不作为行为。2014年西安市第九次全市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王家棚村未进行。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受理此案。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判令未央区政府组织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王家棚村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并责令未央湖街道办依法启动罢免王家棚村村主任及村委会职务的工作,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王家棚村进行村委会选举工作,该请求涉及的是村民选举权的问题。选举权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谢战生、韩宁、王涛、李滨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焦玉珍代理审判员 马 燕代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铁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