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5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延德与被告贺光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延德,贺光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572号之一原告:雷延德,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润林。被告:贺光平,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延安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涛。原告雷延德与被告贺光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宇代理审判员 史伟萍人民陪审员 郭改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磊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