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执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徐富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徐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91执282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清照,执行董事。被告:徐富东,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科(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