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北京金贵天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金贵天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北京华盛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金贵天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98XXXX)。法定代表人:肖勇仕,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华盛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09XXXX)。法定代表人:司林俊,经理。北京金贵天幕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贵天幕公司)与北京华盛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润鑫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金贵天幕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华盛润鑫公司给付22105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华盛润鑫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华盛润鑫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华盛润鑫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金贵天幕公司申请执行的案款221055.8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现申请执行人金贵天幕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华盛润鑫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确认,被执行人华盛润鑫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年大民(商)初字第015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潇代理审判员 马元凯代理审判员 赵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