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益西丁真与阿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理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4执3号益西丁真,男性,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塘县中咱乡下雪波村。阿丁,男性,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禾尼乡安久村。本院在执行益西丁真与阿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调查被执行人阿丁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洛绒彭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真次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