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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34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益西丁真与阿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理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4执3号益西丁真,男性,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巴塘县中咱乡下雪波村。阿丁,男性,1986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理塘县禾尼乡安久村。本院在执行益西丁真与阿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据调查被执行人阿丁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洛绒彭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真次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