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7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特克斯县玉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宝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特克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特克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特克斯县玉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张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克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7民初730号原告:特克斯县玉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特克斯县阿热勒街二环。法定代表人:朱小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宝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现住特克斯县特克斯镇霍斯库勒街二环内。原告特克斯县玉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特克斯县玉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特克斯县玉峰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尊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