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31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禄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禄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3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9月4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住禄丰县广通镇甸尾村委会小巷道村。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6年12月14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禄丰县广通镇胜利街。被执行人季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刘某某、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315780元。该案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由季某某每月支付给刘维俊2000元,待季某某申请执行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款执行到位后,一次性付清剩余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俊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泽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