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38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黄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3859号之二移送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宝城38区安乐综合楼1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19248475-8。法定代表人曾新华。被执行人曾新华,男,汉族,1960年5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执行人黄惠霞,女,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倪玉明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曾新华、黄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6民初127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11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支付公告费390元,承担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8715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向本院缴纳受理费等,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17)粤0306执3858号,对欠缴诉讼费移送执行,案号为(2017)粤0306执3859号,并将两案合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支付任何款项。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惠霞名下位于宝安区××路北侧××房、曾××名下房产(××路北侧××房、××房、××房、××房、××房、××房、××房、××房,公园路东北侧天河大厦一栋305房、弘雅花园三期雅豪轩F栋F2-501)被本院另案首位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已向(2015)深宝法执字第1906号案件转交申请执行人的参与分配申请,参与房产拍卖款的分配。本院另依职权向房地产权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行、证券等部门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继周审判员 李 柳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锦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