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执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范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范某某、张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39998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抒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