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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开礼与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礼,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969号原告:周开礼,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三村*号。负责人:袁誉伦。被告: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办事处桥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开礼诉被告深圳沃尔玛百货零售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广场分店、重庆市江津酒厂(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开礼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礼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周开礼承担。代理审判员  文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夏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