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开执字第1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伍晋良、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晋良,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赣开执字第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伍晋良,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住所地:赣州市红旗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蓝善明,系该院总经理。申请人伍晋良申请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受理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本院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江西赣南地质工程院可供执行的有效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15号》文件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中民一终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邱 坚审 判 员 涂香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一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