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金洋、朱广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金洋,朱广阳,李德方,李德连,李丰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民初671号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15316028N。法定代表人韩书耿,任理事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会,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静,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金洋,女,生于1995年7月26日,住南召县。被告朱广阳,男,生于1979年6月8日,住南召县。被告李德方,男,生于1971年12月5日,住南召县。被告李德连,女,生于1977年8月24日,住南召县。被告李丰军,男,1979年7月17日出生,住南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金洋、朱广阳、李德方、李德连、李丰军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起诉所依据的借据未到期,且未提供出应提前起诉的证据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召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正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南阳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德松审 判 员 吴丰成人民陪审员 李淑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芊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