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5民初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静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581号原告:王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习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男。原告王静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秋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