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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8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王静与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静,陈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8581号原告:王静,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习丽,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鹏,男。原告王静诉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王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符秋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