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22执1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久军申请执行杨志强等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久军,杨志强,张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962号申请执行人武久军,男,1971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64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书会,女,1970年7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武久军申请执行杨志强、张书会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志强、张书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志强、张书会的财产线索,应认定被执行人杨志强、张书会处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状态。申请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60776.6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数额为零元,剩余债权数额为60776.6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546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朱卫平执行员  朱新立执行员  吴 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