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执7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亚丽与被执行人陈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丽,陈之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02执7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亚丽,女,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陈之航,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李亚丽与被执行人陈之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执70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永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