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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5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魏凤荣、李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凤荣,李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魏凤荣,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李月林,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魏凤荣与被执行人李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李月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李月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登记信息,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6)鲁1725民初50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