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忠平与李秀枝、李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忠平,李秀枝,李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民初43号原告石忠平,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生,住扶沟县。被告李秀枝,女,汉族,1973年2月26日生,住扶沟县。被告李秀霞,女,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忠平与被告李秀枝、李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石忠平未提供被告李秀枝的具体地址,致使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忠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银峰审判员 张 博审判员 陈金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杜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