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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民终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华容县公路管理局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6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雷震,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三封寺镇墨山村。法定代表人:雷震,总经理。上列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彦林,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南湖风景区管委会办公楼三楼。法定代表人:汪德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全丰,湖南金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华容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华容县城关镇水乡街。法定代表人:黄林,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岳常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华容县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4)华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雷震、湖南锐达农业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闾开海审判员  刘 霁审判员  朱慧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