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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庆发与被执行人谷安胜、李平轩、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庆发,谷安胜,李平轩,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46号申请执行人:赵庆发,男,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同江市。被执行人:谷安胜,男,195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李平轩,男,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同江市。法定代表人谷安胜,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庆发与被执行人谷安胜、李平轩、同江市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子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