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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与罗诚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罗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罗诚,男,汉族,1985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26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罗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诚支付申请执行人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诉讼费3481.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四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外出务工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郑德伟审判员 周大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