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志强与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强,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4民初345号原告:王志强,男。被告:杨萍,女。原告王志强诉被告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萍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王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杨萍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9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27日,杨萍分两次在王志强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年息1.3分,2016年12月,杨萍离家出走,欠款至今未还。杨萍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王志强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15年12月27日的欠条两份,杨萍未到庭进行质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并且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27日,杨萍分两次在王志强处借款30000.00元,约定年息1.3分,2016年12月27日还款。计算至2016年12月27日,利息为3900.00元。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杨萍向王志强出具的欠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杨萍负有向王志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因此王志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杨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一次性偿还王志强借款本息33,9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00元,由杨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丽力人民陪审员 陈秀芳人民陪审员 王 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婉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