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朝龙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朝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279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朝龙,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住苍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朝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雅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朝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罗朝龙于2016年4月24日14时许,驾驶粤G×××××号牌三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兴路往东甲村方向行驶,行至会城尚璟园小区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罗朝龙的酒精定量检测为432.16mg/100ml。2、被告人罗朝龙于2017年3月3日11时许,驾驶粤N×××××号牌三轮摩托车,由江门市新会区会城珑城半山小区往东甲村方向行驶,行至会城圭阳路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截查,发现其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罗朝龙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49.65mg/100ml。认为被告人罗朝龙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供被告人罗朝龙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有关书证予以证明。建议对被告人罗朝龙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罗朝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人口信息资料、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撤销报警申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放行条、被告人罗朝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朝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朝龙因危险驾驶被取保候审期间又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其危险驾驶行为一犯再犯,且在第一次实施危险驾驶行为中其血液酒精含量高达432.16mg/100ml,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故可给予从重处罚。其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但鉴于其具有上述恶劣情节,故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朝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何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