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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祝周军、郭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周军,郭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600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自东,男,该合作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祝周军,男,197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乐业镇。被执行人:郭淑荣,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同江市乐业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祝周军、郭淑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欣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子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