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执13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万启广、马文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启广,马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21执135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万启广,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平南县。被执行人:马文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户籍所在地为平南县。现住平南县。申请执行人万启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桂0821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马文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马文强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并支���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万启广,且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351元。此外,在本院(2018)桂0821执182号、673号两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马文强还应分别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0000元及利息(另计)给申请执行人吴志华和陆羡超。本院已依法受理上述三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马文强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并于2017年12月2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文强的工资帐户及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执行人遂于2018年1月8日提出申请,要求从冻结工资收入中每月为其及扶养人保留部分生活费。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作出决定,从2018年1月开始每月发还816元给被执行人马文强作为生活费用。2018年5月17日,本院以(2017)桂0821执1359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马文强工资帐户内的存款共34900.39元。对于扣划的存款,依法分配给上述三案的申请执行人。最终本案申请执行人万启广在本次分配中得到18686.39元(包括预交的受理费1150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马文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万启广在指定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821民初2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寒梅审 判 员 宋华海审 判 员 薛昌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安书 记 员 莫杰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