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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广增、刘伟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广增,刘伟杰,河南天翼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唐付军,王慧萍,唐淑珍,张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5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增,男,1970年9月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杰,女,195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审被告:河南天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5号长兴大厦B座616室。法定代表人:张志涛。原审被告: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82号16号楼3单元3层06号。法定代表人:王慧萍。原审被告:唐付军,男,1963年6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王慧萍,女,1965年9月2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唐淑珍,女,196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张志涛,男,1974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王广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广增上诉称:上诉人是借款人,住郑州市××区,原审被告河南天翼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创兴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是担保人,原审被告唐付军、王慧萍、唐淑珍、张志涛不是借贷关系的真实责任人。请求二审法院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唐付军、王慧萍、唐淑珍、张志涛不是借款、担保合同的主体,原审依据上述被告确定管辖权不妥,予以纠正。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处理不当,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202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李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翁博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