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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海荣、安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某,安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70号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被告:金某,女,汉族,山西省朔州人,住山西省朔州市马邑花园在**号楼*单元***室。被告:安某,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山西省朔州人,住山西省朔州市。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安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441元,减半收取计2220.5元,由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