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海荣、安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某,安某,张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70号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被告:金某,女,汉族,山西省朔州人,住山西省朔州市马邑花园在**号楼*单元***室。被告:安某,男,汉族,山西省朔州市人,住山西省朔州市。被告:张某,男,汉族,山西省朔州人,住山西省朔州市。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安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441元,减半收取计2220.5元,由山西山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宝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治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