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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3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忠玉、冯国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忠玉,冯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财保31号申请人:吴忠玉,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冯国伟,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忠玉与被申请人冯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国伟银行存款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国伟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