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鲁0323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吴忠玉、冯国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忠玉,冯国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财保31号申请人:吴忠玉,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申请人:冯国伟,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吴忠玉与被申请人冯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国伟银行存款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国伟的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所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