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王海兰、李智星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兰,李智星,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兰,女,汉族,1969年8月12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申请执行人李智星,男,纳西族,1968年7月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国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关于王海兰、李智星与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6)云0181民初2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海兰、李智星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615.0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以394002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计算),执行费为5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云南乾泰投资有限公司履行能力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洁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