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韩拼拼与临汾市恒安昌科贸有限公司新建物流科技创业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拼拼,临汾市恒安昌科贸有限公司新建物流科技创业园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3419号原告:韩拼拼,男汉族,现住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309国道上涧北段路西。被告:临汾市恒安昌科贸有限公司新建物流科技创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安民,经理。地址:临汾市尧都区刘村镇上涧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拼拼与被告临汾市恒安昌科贸有限公司新建物流科技创业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拼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长曹红印人民陪审员徐金亮人民陪审员曹建宏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慧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