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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文、陈洪涛、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国文,陈洪涛,王明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396号申请人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国文。被执行人陈洪涛。被执行人王明生。本院在执行西峡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国文、陈洪涛、王明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3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李 锋执行员  杨付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松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