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恢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武汉川崎船用机械有限公司、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川崎船用机械有限公司,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恢444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川崎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路43号。法定代表人何纪武,任董事长。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市北沟镇西城临港海滨路1号。法定代表人杨洪浩,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川崎船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以企业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于2016年7月1日向蓬莱法院申请破产清算,蓬莱法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0684民破1-2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蓬莱市渤海造船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684执恢4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小燕审判员 马晓楠审判员 忠 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