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创力置业有限公司、田龙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创力置业有限公司,田龙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45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创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金谷路。法定代表人:何胜蛟,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田龙辉,男,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创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龙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3910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田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山东创力置业有限公司335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7月2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山东创力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2月23日,对被执行人在工商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22日,对被执行人在房管局进行了司法查询。2017年2月22日对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封。经本院采取以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35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1元、执行费40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以上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