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723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鲁月梅与浩其、欧林加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月梅,浩其,欧林加甫,巴音克西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723民初388号原告鲁月梅,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居民,现住温泉县。被告浩其,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系温泉县塔秀乡政府工作人员,现住温泉县。被告欧林加甫,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蒙古族,系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居民。被告巴音克西克,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系温泉县塔秀乡政府工作人员,现住温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月梅与被告浩其、欧林加甫、巴音克西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月梅于2017年5月27日原告因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月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月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2元,由原告鲁月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巴·巴特孟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才 仁 尼 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