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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7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周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7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建立,男,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周传芳,男,汉族,1964年4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十五级乡东韦庄村,联系电话1553377****。周建立申请执行周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该生效调解书的履行达成和解,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周建立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29民初10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