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69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巿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圈某某。本案于2017年4月24曰立案审理的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圈启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