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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069号原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晓庆,西宁巿城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圈某某。本案于2017年4月24曰立案审理的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郑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圈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圈启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苗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